怀揣着“发财致富”的梦想
萧某说干就干
开始了他的“宏大计划”
两次高利转贷
“金融大师”获利71.7万元
2017年4月,萧某以经营果园的名义,向某银行贷款230万元。在此之前,萧某找到经营农资的金某,表示自己最近会有一笔贷款受托支付给他,到账后请他转到自己父亲的银行账户里(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萧某)。
贷款到账后,金某按萧某要求将230万元全额转入萧某父亲的账户里。萧某当天就将这笔钱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,并在该账户中凑足500万元借给荣某。双方约定月利息22.5万元(月利率4.5%),荣某按季度支付利息。第一次做这种事的萧某不敢太张扬,仅过了一个月便将这笔贷款还给银行。
根据比例计算,萧某高利转贷的230万元共收到荣某利息为10.35万元。除去支付银行的一万多元利息,萧某实际违法所得9.1万余元。
尝到甜头的萧某并没有收手,反而认为这是一条赚钱的“捷径”。2018年1月,他再次使用相同的理由和伎俩从某银行贷款320万元,将该笔贷款中的250万元高利转贷给成某,约定月利率为3%,成某按季度支付利息。
在此期间,成某付给萧某25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80.5万元。除去支付银行的17.9万元利息,萧某非法获利62.6万元。
形迹败露
“金融大师”妄图狡辩
2021年3月,萧某因涉嫌其他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。侦查期间,办案民警发现了萧某涉嫌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,并对萧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。同年4月,萧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,被羁押于看守所。
身陷囹圄的萧某并没有打算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而是玩起了失忆的把戏。他在第一次供述时称,借给成某的钱不是银行贷款,而是自己向朋友封某和汪某借的,汪某因为当时没钱,所以自己才用银行贷款先替汪某付的。第二次供述时,又表示自己记错了,借给成某的250万只有150万是汪某的,还有100万是另一个朋友张某的。第三次供述时,又表示账面上看上去是自己直接将贷款中的250万元转借给了成某,并向成某收取利息,但是在借钱给成某的同时,自己以个人名义向汪某和张某借了250万元,成某付的利息也全部都转给了汪、张二人,自己没有得一分钱。
铁证如山
“金融大师”认罪认罚
事实真的是这样吗?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,办案检察官通过询问成某、汪某和张某,并查询了萧某的账户转账记录,发现萧某的供述和事实并不相符。
首先,从转账记录可以看出,萧某是在收到贷款后将250万元借给成某,时间是2018年1月;其次,根据转账记录和汪、张二人的证词,汪某是2018年2月将150万元转给萧某,张某是2020年1月将100万元转个萧某,时间均在萧某借钱给成某之后;第三,萧某表示将成某支付的利息都转给了汪、张二人,但实际上汪某仅收到利息16.5万元,张某未收到萧某支付的任何利息;第四,汪、张二人均一致表示,萧某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并没有表示钱是帮成某借的,自己和成某没有经济上的来往,也没有通过萧某名义借钱给成某。在事实和证据面前,萧某无话可说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萧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指控:被告人萧某违反国家规定,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,违法所得达71.7万余元,违法所得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萧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。萧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检察官说法
高利转贷罪,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,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检察官提醒
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,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,行为人因此触犯法律红线,身陷囹圄,将面临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。在此号召公众提高法律意识,守住法律底线,远离金融犯罪,共同维护金融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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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:高金旺
编辑:刘 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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